资讯动态
news center
乐鱼-改善中企在缅投资形象的举措
时间:2024-11-21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这些企业在各国的投资可以说风险与机遇并存。2011年,缅甸总统吴登盛突然单方面宣布在其任期内搁置中国投资的大型水电项目——密松水电站。2012年,中国在缅甸的莱比塘铜矿项目发生了大规模抗议,抗议者占领了万宝公司在铜矿附近的营地,铜矿的建设工作被迫全部中断。直到此时,中国在缅甸投资面临的问题才引发更多更大的关注。而就在中国在缅大型投资频频遇挫之时,缅甸民众对中国的负面情绪和负面印象也有增大的趋势。与此同时,一些中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工作人员对缅甸民众的一些做法和行为也是叫苦不迭,颇多怨言。如此看来,双方互有责难、不满和诉求。  那么,何种措施可能建立与缅甸民众的良性互动,进而改善中国企业在缅甸的投资形象?笔者基于中国在缅投资出现的问题和实地的观察、走访和访谈,认为以下几点必不可少。  增加投资透明度,更多倾听来自缅甸底层民众的声音和诉求。企业增加透明度能够降低“会带走他们什么”的恐惧心理。中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在项目的有利的方面进行有力传达,最重要的是将有害方面也公开告知。全面传达所开展项目的正面和负面影响都十分重要。缅甸老百姓并非排斥中国的投资,而更看重的是缺乏权衡利弊和选择的机会。如果在投资前期的社会调研上更多地倾听民众的声音,达成一种互相认可的局面,那么在缅甸的投资将会在双赢的合作中顺畅许多。  加强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推进缅甸民众信息获得渠道的建设。缅甸民众也并非对中国投资存在刻板的负面印象,而是缺乏获得客观信息和双向信息的渠道,中国媒体的声音缺失或传达不到位,更加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效应。  西方媒体的强大影响力和中国声音的长期真空状态,使得缅甸老百姓缺乏获取双向的、客观的信息渠道和信息来源,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缅甸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私媒背后,或多或少拥有西方支持;缅甸的农村收音机频道更是不乏VOA、BBC等西方电台的“身影”。而在缅甸的纸媒和收音频道中,着实难觅中国和中国媒体的影响,就连缅甸年轻一代或知识分子最常用的社交媒体也是“脸书”(Facebook)“一统江湖”。  目前在缅中资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确实努力开展了不少工作,他们也已意识到宣传的重要性,增强了宣传力度,但这仍然远远不够,真正要让当地老百姓熟知这些公益项目还需要加大力度和扩大范围。例如,笔者从中缅油气管道项目手册(2014)中获知,中石油东南亚管道公司截至2014年,在缅甸已完成的社会公益项目有111项,涉及医疗、教育、生活条件等各个方面,仅笔者走访的若开邦皎漂镇就完成了24项,涉及6个医疗分站、16所中小学、2条公路。但笔者在皎漂镇中心的一位颇为熟知当地路况和情况的人力车司机的带路下,专门告知他想前往中国公司捐建的学校走访,但遗憾的是他将笔者带到了一所韩国捐建的高中和一所在圣约翰浸会教堂(St.John The Baptist Catholic Church)内开办的幼儿园中,可见还需要再努力提升中资企业在当地的公益项目的宣传力度和广度,让当地老百姓熟知。  中国企业在当地开展公益项目时,不仅要在数量上,而更应该在诚意、质量和是否符合当地老百姓的需求上严格把关。企业应该真心诚意地帮助老百姓,而不是做表面工作。开展公益项目需要采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和数十年如一日的“耕耘”(当然有力和有效的宣传必不可少)。企业所开展的每一个公益项目要实实在在使当地民众受惠,这样的公益项目才能被普遍喜爱和认可。  减小缅甸民众的相对被剥削感。缅甸社会底层的老百姓,大多经济困难,甚至一贫如洗,而中国投资人在缅甸的经济条件相对要好很多,这在缅甸人中显得比较“刺眼”,尤其是像曼德勒这样的华人和中国人聚集城市,其生活方式与缅甸当地人是格格不入,甚至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贫富差距悬殊,增强了缅甸人的心理落差,加强了其仇富心态和被剥削感。  要改善中资企业在缅投资形象任重而道远,需要几年甚至上十年的努力。除了上述措施外,中国还需要向公共外交和民间外交能力强国学习,加强人员往来和交流,尤其是加强缅甸民众对中国的实地了解。一位曾经在北京大学留学2年,现为仰光大学一名讲师的年轻学者告诉笔者,一般的缅甸老百姓对中国其实并不了解,但是如果到过中国或在中国生活或留学过的缅甸人,通常都会非常喜欢中国,对中国和中国人的好感度会增加。不仅是她自己,与她一起在中国留学的缅甸同学也如此认为。因此,加强实地的交流和往来,不仅仅需要中国了解缅甸,更需要缅甸了解中国,做到双向沟通和互相理解,才能真正“脚”踏“实地”做好民间交流工作,切实改善中国在缅投资环境,提升中国在缅形象。

Copyright 2021 河南乐鱼体育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5010607号-1      豫公网安备 41010902002104号